德国设备租赁业
德国是欧洲第二大、全球第四大租赁市场。《2024世界租赁年报》显示,2022年租赁市场渗透率为25%。目前德国租赁资产价值超过2,000亿欧元,各种规模和各个经济领域的公司通过租赁实现大量投资。
根据德国租赁协会(BDL)公布的数据,2023年德国租赁新增业务额近856亿欧元(包括约114亿欧元的租购合同),较2022年增长近22.5%。2023年租赁占设备总投资的比例达到26.7%,较2022年的22.3%有所提升。这意味着超过四分之一的设备投资量是通过租赁实现的。
BDL主席Kai Ostermann表示,2023年德国租赁行业实现了大幅增长,这主要得益于客户租赁需求的增长以及车辆等资产延迟交付产生的“追赶效应”。另外,如果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实际增长率也会下降。
德国的租赁公司同样可分为三类:银行系、厂商系、独立系。自2008年,所有租赁公司均受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的监管。
在统计中,BDL将业务分为设备租赁、不动产(不含住宅)租赁和租购三种形式。
(一)标的物:乘用车、商用车
德国租赁业涉及的标的物几乎覆盖所有类型财产,动产、不动产,以及无形资产。
根据BDL对其会员单位的统计,2023年德国设备租赁新增业务额约为736亿欧元,同比增长26.2%,占租赁投资总额的86.0%;不动产租赁新增业务额约7亿欧元,同比减少36.4%,占租赁公司投资总额的0.8%;租购业务总额达114亿欧元,同比增长8.4%。
自1983年,汽车成为德国租赁业最主要的市场。2023年,乘用车几乎占租赁新增业务额的2/3,每两辆新注册汽车中就有一辆是租赁汽车;其次是商用车,包括公共汽车、卡车、货车等,约占租赁新增业务额的12%;自行车、电动踏板车等新业务约占3%,较2022年增长了24%;生产、工程、农业等机械设备约占11%,飞机、船舶和轨道交通约占4%,较2022年增长297%,IT设备及软件服务约占3%。
IT及相关技术服务的新增业务额增长率低于平均水平,为3.6%。这主要是因为在经济不确定时期,IT投资首先被推迟。无形资产租赁业务有所下降,以及受价格上涨因素影响,生产设备的租赁业务额也有所下降。
另外,可再生能源发电(包括光伏、风电、生物质发电等)设备,近年来业务一直保持增长趋势,预计到2023年增长23%。
(二)行业:服务业、制造业
近年来,德国租赁行业的客户结构发生了变化。租赁公司此前对制造业、贸易和能源行业的强烈依赖已经减少。另一方面,服务业、私人家庭以及运输和通讯行业变得更加重要。并且,自1996年,服务业超过制造业成为德国租赁业最大市场。
在2023年新增租赁业务的客户类型中,服务业客户约占39%;制造类企业是德国租赁市场的第二大客户群体,约占17%;私人家庭、商业与贸易分别占10%,交通运输及电信业、建筑业分别占9%,农业、采矿业及公共事业约占4%,政府机构仅占2%。
整体来看,2023年德国租赁业新增业务中各类客户占比较为稳定,与2022年相差不大。从客户类型来看,90%的租赁合同是与中型客户签订的。
(三)政策
2020年,德国租赁业市场调查结果显示。承租人的关注点和需求逐渐回归到融资租赁业务的最本质属性上,即“租赁期满后返还租赁物”。除此之外,成本结构清晰透明、保障资金的流动性、方便设备更新换代、不占用银行信贷额度等优势仍然是德国租赁业的主要发展动因。
1.产业补贴
汽车是德国租赁业最重要的产业。2021年,德国政府设立了气候友好型商用车资助计划,总投资约18亿欧元,作为推动卡车行业电气化的主要杠杆之一,租赁也被纳入赞助计划范围。原计划执行到2025年底,然而,到2023年9月,由于需求旺盛,2024年预算资金已明显不足。
2024年2月,德国政府已宣布暂停该资助计划。
2.税收
德国税法是区分法律上的所有权和经济上的所有权的。为了税收和会计的需要,资产属于经济上的所有者,即使它并不是法律上的拥有者。一项资产的经济所有者(一般来说,就是承担资产的经济风险和经济收益的人)有权利折旧。根据《德国商法典》(HGB),大多数租赁合同的设计方式是出租人不仅是租赁物的合法所有者,而且是经济所有者,根据HGB第246条第1款的原则,该财产必须记录在出租人的资产负债表上。
德国联邦财政部(BMF)于1971年、1972年、1975年、1991年颁布的四项法令构成了德国租赁业的税务法律基础。从德国税务当局的观点看,全额支付租赁及不全额支付租赁通常能确保出租人完全摊销其投资,无论是全部通过租金流的方式,还是通过租金及余值担保的方式。
如果出租人是租赁资产的经济所有权人,可以将该设备作为固定资产以历史成本在其财务报表上资本化,并按照官方税收折旧表予以折旧。
在2008年德国税制改革前,对于承租人而言,在计算应纳贸易税税基时需调增长期债务利息的50%,因此租赁相比贷款有税收上的优势。2008年税制改革后,租金支出也需加入税基,加上出租人因租赁业务的再融资也需要缴纳贸易税,也就是对承租人和出租人的融资费用产生双重征税局面,租赁相比信贷机构处于税收劣势地位。
为避免税收劣势冲击德国租赁公司的发展,自2008年底德国租赁公司被纳入德国金融局监管范围,同银行一样享受免除再融资贸易税的政策。
(四)趋势
对于行业发展,BDL提出:一是呼吁监管实施更符合实际、更具灵活性的要求,目前德国金融监管更多适应银行业规则;二是呼吁将租赁纳入更多的资金支持计划;三是提高数字化水平;四是聚焦未来的绿色发展,以及租赁应为支持能源转型作出更大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