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严格审查租赁公司以服务费为名的变相高额利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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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0 10:57:51

3月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其中提到:


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依法妥善审理金融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典当合同、保证合同、实现担保物权等与企业融资有关的金融纠纷案件。积极运用司法手段,合理引导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规范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严格审查以服务费、咨询费等各类费用为名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对超出法律法规允许范围的利息部分,依法不予保护。引导金融机构在合同中向借款人明确提示说明年化利率。对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较大而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审慎审查金融机构提出的预期违约、合同加速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主张。对于暂时陷入困境但尚具备一定清偿能力的中小微企业,积极运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发挥专业调解组织作用,促成金融机构以展期续贷、分期还款协议等方式协商解决纠纷,努力降低企业融资、解纷成本。


来源:上海高院


3月2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官方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租赁公司服务收费的倡议书》(下称“倡议书”),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回归本源,规范服务收费,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中国银行业协会倡议金融租赁公司维护承租人权益,尽量减少服务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逐步取消手续费等缺乏实质性服务的收费项目。


关于规范金融租赁公司服务收费的倡议书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回归本源,规范服务收费,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中国银行业协会向金融租赁公司发出如下倡议。


 一、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银保监会的政策要求,切实加强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建设,将履行社会责任、减费让利融入内部管理制度、流程和业务操作全过程。


金融租赁公司指定牵头部门负责服务价格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服务价格内部审批和管理制度,树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导向,规范服务收费会计核算,明确小微企业、三农等领域的优惠政策、优惠方式和优惠额度。


 二、加强服务收费管理


经济咨询服务收费遵循质价相符的原则,如未能向承租人提供实质性服务、带来实质性收益或提升实质性效率,原则上不向承租人收取费用。不将本应由金融租赁公司承担的职责、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中的应有内容转化为有偿服务,不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承租人,不将本应自行承担的服务费用转嫁给承租人。


金融租赁公司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利息性收入和手续费、服务费等费用性收入,不将租金分解为费用收取。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完整保存相关服务协议和服务记录,对于未留存服务协议和服务记录的,不收取费用。


 三、公开披露价格信息


按照监管要求在公司营业场所或公司官方网站主页等醒目位置公示公司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在业务谈判、合同签约及履行过程中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承租人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四、强化第三方机构管理


规范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制度,以适当形式要求第三方机构向承租人充分告知其所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定期评估第三方机构业务风险和规范性,及时掌握相关机构收费情况,对擅自以金融租赁公司名义收费或收费水平过高的第三方机构,及时采取中止合作、调整出库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对措施。


中国银行业协会倡议金融租赁公司维护承租人权益,尽量减少服务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逐步取消手续费等缺乏实质性服务的收费项目。


来源:中国银协